漆彈競賽(M5賽制)規則
一、 競賽方式:
1. 五人制團體奪旗計分戰,一般以七人組隊,區分開放組(D1. D2)、推廣組(D3)。
2. 開放組每場計時五分鐘,推廣組每場計時四分鐘,決賽比賽時間視賽程調整。
3. 開放組攜行漆彈無限制,推廣組攜行漆彈設限並限用機械槍。
二、 競賽規範:
1. 場地:
★場內設攻擊發起帆布(START),主審下達「選手就位,拔槍栓,三、二、一」口令後,選手得自行試槍,下達「倒數10秒」時,槍枝應指向後方與攻擊發起帆布接觸,未下達「GO‧GO‧GO」口令前槍口不得離開帆布,違者判定出局。
★場地圍網35M乘55M,內設30M乘50M場地邊線,設置充氣掩體35顆以上,選手超越或踩場地邊線,視為出界,即判出局。
★場內設紅、藍軍軍旗各一面,置於攻擊發起線上,攻擊發起線為大型帆布標示。
2. 裁判:
★大會設置主審一位,於場內管控比賽進行,下達比賽開始口令後,接受各副審回報奪旗狀況、依計時或奪旗達陣等狀況,下達比賽終止口令。
★另設邊審三位及趴審四位,判定選手出局或違規,及實施中彈檢查,並排處爭議。
3. 裝備:
★仍生存中之隊友可相互交換裝備彈藥,出局之選手不得遺留或交換任何裝備彈藥。
★槍枝由大會檢測初速不超過300呎/秒。
★不得穿著外套(夾克)或具彈性、緩衝或吸震功能之衣物,以刻意減少破彈機會。
★選手衣物不可有類似蠟質、防水的功能,以免漆彈顏料能被輕易擦拭不留下痕跡。
★選手僅能穿著合身長袖體育服裝一件(可加著內衣),不得過大致產生緩衝。
4. 中彈檢查:
★選手絕對禁止企圖擦拭或掩飾中彈處,違者加重處罰。
★明顯忽略自我檢查並且仍然進行射擊或移動位置,視為惡意規避,應加重處罰。
★選手自我檢查期間應掩護本身,若被涉及仍認定為有效中彈。
★裁判主動或被動的中彈檢查,不應影響選手戰鬥。
★選手自我檢查後誤認已中彈並做出離開的動作,視為中彈出局。
★選手自覺本身中彈時,有責任先自我檢查。
★選手可以要求裁判對可疑的對手進行中彈檢查,裁判視情況執行中彈檢查。
5. 出局:
★中彈後應立即停止動作、插上槍栓、右手高舉槍枝,左手抱頭、快速回攻擊發起位置。
★選手出局後,不得將其器材及彈丸留在場地內或交於他人。
★選手出局後,於比賽結束離場檢測前不得調整、維護或拆卸身上的器材。
★選手出局後,必須保持緘默,不得做出任何手勢及言語。
★選手出局時必須循最短路線且不得意圖妨礙或阻撓對手射擊或進攻。
★選手或身上裝備中彈均出局,選手及個人槍枝、裝備離開達一公尺以上則出局。
★如果雙方中彈且裁判員無法判定先後次序則雙方出局,反之先中彈者出局。
★選手身上任何部位或攜帶的物品,若有可視一公分半徑大小面積的漆彈丸顏料著色,則稱中彈,判定選手出局。
★帶旗的選手出局時,應留在原地採中彈姿勢,將旗子高舉空揮後置於出局處明顯地方,快速離開。
6. 違例:
★惡意利用裁判掩護或移動、並惡意射擊裁判者,判個人出局並連坐一位隊員出局。
★選手企圖擦拭或掩飾中彈處,判個人出局,並連坐二位隊員出局。
★中彈明顯忽略自我檢查未離場者,判個人出局,並連坐一位隊員出局。
★影響比賽秩序經裁判制止無效者,由主審依情節予以連坐隊員一至三位之處分。
★停戰口令下達計分時,如發現生存選手有中彈痕跡者,判個人出局。
★為加強安全規範,競賽過程中,如有選手(不論是否出局)未經裁判許可脫下面罩者,不論戰況及成績,即立判該員取消參賽資格。
★戰鬥停止應立即蓋上槍栓。
7. 勝出:
★攜旗的選手必須將旗子置於明顯隨身處,令裁判或場內選手清楚看到,例如拿在手上或繫在頸部。不可隱藏於身體或場地內,且不得未攜帶槍枝。
★戰鬥中僅能奪取對方軍旗,己方軍旗未遭敵方奪取前,不得碰觸或先行隱藏,惟遭對方奪取後,得射擊對方攜旗員令其出局,伺機奪回軍旗並保護之。
★選手將對方軍旗成功的帶回,並以旗碰觸我軍攻擊發起位置稱為達陣,競賽結束。
★比賽採循環賽,每隊參賽場之得分加總計算,故每場積分均極為重要。
★將敵方旗子成功帶離插旗點,稱為奪旗。
★雙方均奪旗或均未奪旗得分均為1分。
★奪旗達陣得分3分,對手0分。
★奪旗未達陣得分2分,對手0分。
★勝出先比得分,得分相同比E/D值,E/D值相同比對戰勝負,如得分、E/D、對戰勝負均相同,則再加賽一場決定晉級隊伍。
★計算得分後計算E/D值,存活人員互減為E/D值(例如:紅隊存活3人,藍隊存活2人,則紅隊E/D值為正1分,藍隊為負1分)。
三、安全規範:
1. 個人防護裝備、面罩、穿戴妥當調整、測試至最佳運動狀態。
2. 任何時間持槍手指禁止進入護弓內接觸板機。
3. 槍口栓塞於槍口禁止取下,槍口朝下,嚴禁對人。
4. 個人防護裝備、面罩禁止任何形式解脫。
5. 測槍請於測槍區實施,除測槍區及比賽場地外,任何地方均不可任意發射漆彈。
6. 結束後須關保險、拉柄置於前方狀態。
7. 選手確實遵競賽規則,違者裁判得判定出局或該隊失格。
8. 場外觀戰需與圍網保持一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,保持靜肅以維競賽公平。
9. 裁判具有絕對管制權,所有人員必須服從。
10. 全隊備妥後列隊於待命區就位,持槍坐於座位候令進入場地。
11. 本活動為激烈運動,凡有心臟病、氣喘、癲癇及高血壓等影響安全之疾病者,不得參賽,請各領隊、指導老師及選手家長確實審查選手身體狀況。